失信被执行人 |
宗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7********5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1649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20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宗志强分四次赔偿原告吕海涛、何敏、吕永银、赵风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80,000元。第一次于2020年9月30日前赔偿原告30,000元;第二次于2020年12月31日前赔偿原告70,000元;第三次于2021年6月30日前赔偿原告100,000元;第四次于2021年12月31日前赔偿原告剩余款项180,000元;二、原告吕海涛、何敏、吕永银、赵风芹诉被告宗志强、狄燕红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终结;三、原告、被告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吕海涛、何敏、吕永银、赵风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