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02********0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411民初1956号 |
案号 |
(2018)浙0411执19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秀洲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市晟昊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流动资金款合同》约定之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嘉兴市龙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丽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龙燕化纤制造有限公司、赵坚、赵燕、冯洲亮、嘉兴市恒青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龙燕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林伟力、周林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16日止),该债务以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金额清偿;^~^四、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有权在借款本金22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以实现抵押物〔被告赵燕名下坐落于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闻川社区苏嘉路6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嘉房权证秀洲字第00882555,土地证号为嘉秀洲国用2016第54593〕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00元,由以上十二被告共同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10-11 |
发布时间 |
2019-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