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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福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21********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921民初1276号
案号
(2016)鲁0921执13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泰山鑫磊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2月21日欠原告利息326055.63元;自2016年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本金800万元,利率7.8%×150%计息)及实现债权费用2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通过本院一次付清。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对被告山东泰山鑫磊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房产在268.75万元的限额内、对被告周福俊抵押的土地、房产在172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周福俊对被告山东泰山鑫磊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96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75096元,由被告山东泰山鑫磊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周福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10-27
发布时间
2016-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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