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6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7856号 |
案号 |
(2017)苏0281执1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丰悦针织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36915元,罚息38383.11元,及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369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2%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丰悦针织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垫付款本金1289610.75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三、江阴市丰悦针织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垫付款本金894285.24元,及该款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四、江阴市丰悦针织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垫付款本金992316.67元,及该款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五、江阴市丰悦针织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垫付款本金1341440.32元,及该款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六、江阴市丰悦针织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垫付款本金862914.22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七、江阴市丰悦针织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垫付款本金991958.33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八、江阴市嘉亿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对江阴市丰悦针织纺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债务在最高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徐琴、徐峰对江阴市丰悦针织纺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债务在最高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6680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江阴市丰悦针织纺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嘉亿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徐琴、徐峰共同负担,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09 |
发布时间 |
2017-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