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惠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7民初1087号 |
案号 |
(2016)苏0507执1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惠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炜达合金工艺厂人民币109185元(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42元,由被告江苏惠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自愿垫付,被告负担之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03 |
发布时间 |
2016-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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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建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2667623505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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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