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0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081民初1242号 |
案号 |
(2018)苏1081执1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秋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仪征市融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月28日的利息43666.67元,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及律师费10000元;二、被告扬州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仪征市宏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黄伟杰、朱荣金、孙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单秋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7元、依法减半收取4743.5元,由被告单秋胜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单秋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被告扬州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仪征市宏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黄伟杰、朱荣金、孙蓉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亦可向被告单秋胜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0-18 |
发布时间 |
2018-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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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单秋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1581008552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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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仪征市月塘镇工业集中区1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