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玉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89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81民初691号 |
案号 |
(2017)湘0181执40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杨宜珍、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借款本金2041541.2元及利息(前期利息394448.89元、罚息15894.83元,及自2016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05%计算的利息);二、杨宜珍、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刘佑成、马继成、谭应秋、谢荣华、罗丰清、黎升荣、宣水清、杨玉超、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华清花炮厂、浏阳市枨冲镇新塘引线厂、浏阳市东瑞花炮厂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杨宜珍、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应偿付义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刘小白、李晒英在2600000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杨宜珍、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应偿付义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0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209元,由杨宜珍、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24 |
发布时间 |
2018-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