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永胜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81民初3857号 |
案号 |
(2017)湘0181执6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永胜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湖南省鸿城纸业有限公司货款69211元并承担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湖南省鸿城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7元,由湖南省鸿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浏阳市永胜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47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3-01 |
发布时间 |
2017-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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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明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05802754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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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浏阳市太平桥镇唐家园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