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0********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4民初855号 |
案号 |
(2020)桂1424执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黄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伦那居民小组集体资金43 754元。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计447元,由黄海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1-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