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5********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12民初2696号 |
案号 |
(2016)苏0312执2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欢羽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4月15日为752186.79元;2016年4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7.82%计算;相应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徐州正海橡胶有限公司、李伟、赵美芳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21 |
发布时间 |
2016-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