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X31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邹商初字第397号 |
案号 |
(2014)邹法执一字第00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玉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邹平县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3年6月10日为165 000元,自2013年6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山东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则宝、邹平县诚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段凤仪、段刚、韩英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则宝、邹平县诚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段凤仪、段刚、韩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玉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 29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20 290元,由被告刘玉娟、山东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则宝、邹平县诚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段凤仪、段刚、韩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4-01-03 |
发布时间 |
2014-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则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6X31851262M |
登记机关 |
滨州市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阳镇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