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X31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淄商初字第144号 |
案号 |
(2016)鲁03执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市若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2013年齐银借20字036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哲人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宁宁、刘骏、刘则宝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哲人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宁宁、刘骏、刘则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市若霖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 398.00元、保全费5 000.00元,两项共计53 398.00元,由被告淄博市若霖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金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哲人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宁宁、刘骏、刘则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25 |
发布时间 |
2016-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则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6X31851262M |
登记机关 |
滨州市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阳镇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