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先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04********1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311民初458号 |
案号 |
(2017)川0311执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自贡东安金厦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3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该贷款偿清之日止);二、被告自贡东方金厦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四方通达节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先文、刘宏兵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自贡东方金厦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刘先文、刘宏兵对2015年5月12日、2015年6月25日的两笔借款在合同约定的1100万元范围内对该两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自贡东方金厦公司、四川四方通达公司、刘先文、刘宏兵对2015年8月20日的借款则在合同约定的1400万元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4-21 |
发布时间 |
2017-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