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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易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022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昆巴民初字第00221号
案号
(2016)苏0583执5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驳回原告昆山易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昆山易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军自2014年6月2日至2014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原告昆山易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赵军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24日期间结欠工资22193.55元、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12月24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45935.48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合计76129.0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负担;其中公告费690元已有被告赵军预交,原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被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7-18
发布时间
2017-06-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飞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3022746802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巴城镇学院路88号1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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