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飞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4民初104号 |
案号 |
(2016)粤0604执8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飞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艳君返还服务费19600元;二、被告刘波对被告佛山市飞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元,由被告佛山市飞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刘波对被告佛山市飞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04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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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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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西路1号之一外贸宾馆综合楼A座七层70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