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华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521********2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923民初324号 |
案号 |
(2020)云0923执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老廷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字应鹏借款本金71000元及尚欠利息6728.67元,共计77728.67元。二、被告杨华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字应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1-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