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俊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8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邯山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邯山执字第00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贺俊华返还孙立新本金1199205.38元,利息56762.39元,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给付孙立新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0元,案件受理费1694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4-05-28 |
发布时间 |
2015-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