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瓦房店工业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6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81民初2713号 |
案号 |
(2018)辽0281执3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瓦房店工业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瓦房店宏展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货款 3 143 383.3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本案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瓦房店宏展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 043元,由原告瓦房店宏展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承担8 593元,被告瓦房店工业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承担30 450元。保全申请费5 000元,由被告瓦房店工业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11-30 |
发布时间 |
2019-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81736423903G |
登记机关 |
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北段3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