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项云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27********3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825民初1480号 |
案号 |
(2020)闽0825执20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黄锦峰、项云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月内还清所欠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和信用社借款本金39999.98元,利息3391.73元,违约金474.55元,并支付以本金39999.9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政策确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时间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7月3日止。 二、黄先兴对黄锦峰、项云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黄先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锦峰、项云香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1-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