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长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41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济商初字第141号 |
案号 |
(2016)鲁01执恢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1000万元;二、被告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3年5月14日的利息137700.61元(自2013年5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30万元;四、被告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淄博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程勇、董玉海、刘依一、山东长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16 |
发布时间 |
2018-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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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0164160860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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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路8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