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长江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9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6民初160号 |
案号 |
(2018)苏0206执3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无锡市长江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丹阳市晨丰热浸锌有限公司加工款1510374.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10374.55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90元,由无锡市长江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丹阳市晨丰热浸锌有限公司预缴,无锡市长江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丹阳市晨丰热浸锌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时间 |
2019-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明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66829690537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洋溪伟业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