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枞阳县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3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722民初609号 |
案号 |
(2018)皖0722执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枞阳县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毛文进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为2007年1月、终止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二、原告枞阳县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毛文进经济补偿金15435.75元、支付被告毛文进自缴的社会保险费28821.2元,合计44256.95元。三、驳回原告枞阳县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枞阳县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时间 |
2018-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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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许中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62672619965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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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综合功能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