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枞阳县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3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722民初2540号 |
案号 |
(2018)皖0722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后诉被告)枞阳县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后诉原告)韩承平劳动合同关系起始时间为2010年2月,终止时间为2017年6月;二、原告(后诉被告)枞阳县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后诉原告)韩承平经济补偿金33146.5元,返还被告(后诉原告)韩承平自缴的社会保险费31436.6元,合计64583.1元;三、驳回原告(后诉被告)枞阳县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各项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后诉原告)韩承平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后诉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枞阳县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1-24 |
发布时间 |
2018-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中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62672619965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综合功能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