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新恒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904民初124号 |
案号 |
(2021)辽0904执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新市复兴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市太平区天惠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6万元,自2013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阜新恒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阜新市复兴玻璃有限公司在原告阜新市太平区天惠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借款本金86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阜新市太平区天惠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0元(缓交)、公告费820元,由被告阜新市复兴玻璃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阜新恒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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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志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21794810688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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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阜蒙县东梁镇田家洼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