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怀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8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1民初3937号 |
案号 |
(2021)皖0121执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怀磊、孟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国辉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保全费1158元,均由被告马怀磊、孟静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