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2民初3289号 |
案号 |
(2020)皖0122执20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新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297039.73元、实现债权费用7000元,合计10304039.73元,并自2019年3月22日起以代偿款10297039.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承担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字号:东国用(2002)字第041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新安塑胶公司、王新堂、陈传金、张开政、王莉对被告安徽新安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8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624元,由被告新安食品公司、新安塑胶公司、王新堂、陈传金、张开政、王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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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忠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28536828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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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岗工业区B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