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荆州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1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21民初420号 |
案号 |
(2016)苏0621执1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东特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龙胜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东特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东特公司负担(已由原告龙胜公司代垫,被告东特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龙胜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1 |
发布时间 |
2016-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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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00058148876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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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