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银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481民初1001号 |
案号 |
(2019)湘0481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浏阳市银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曾维亮的损失295 863.68元;二、驳回原告曾维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觉履行的,可将标的款汇至耒阳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耒阳市人民法院,账号100531698080010001,行号403554700639,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耒阳市五一路支行。付款时请注明案号)。本案案件受理费11 800元,由被告银宇公司负担8 260元,原告负担4 911元。重新鉴定费1 900元,由被告银宇公司负担1 330元,原告负担5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19-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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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汤志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554926489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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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浏阳市葛家乡乌石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