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5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2916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3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宿迁市宿城区人民医院医疗费18882.80元及利息(以18882.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被告叶健负担(原告已预交,可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1-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