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席慧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1********0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3民初2956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30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徐工牌70k-1的汽车起重机(车辆识别代号10lxgcpa437ba015842),徐工牌130k的汽车起重机(车辆识别代号lxgdpa551ba018157)的所有权归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席慧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二、被告席慧民、娄爱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损失434185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每期拖欠租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的二倍自每期租金逾期之日,分别计算至2016年7月17日止);三、驳回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45元减半收取为50972.5元,由被告席慧民、娄爱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时间 |
2021-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