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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科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7********9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民初102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5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金华借款本金87000元及利息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8元,由被告沈科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须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3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时间
2021-0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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