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谷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9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8997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丁谷清、陈建文、浏阳市福禄烟花制造厂欠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90 299.63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 12日止的利息为65 537.89元,之后的利息按照编号为2016042801号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丁谷清、陈建文、浏阳市福禄烟花制造厂于2019年1月4日之前付清;逾期未还,则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浏阳市福禄烟花制造厂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枨冲镇和平村集中组的房产两套(权证号分别为:浏房权证字第713003242号、第713003521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丁谷清、陈建文、浏阳市福禄烟花制造厂欠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 12日止的利息为9 451元,之后的利息按照编号为2015042805号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丁谷清、陈建文、浏阳市福禄烟花制造厂于2019年1月4日之前付清;逾期未还,则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陈建文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枨冲镇和平村集中组的房产一套(权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712001703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双方其他无争执。本案受理费17 088元,减半收取8 544元,由丁谷清、陈建文、浏阳市福禄烟花制造厂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