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精森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9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83民初6169号 |
案号 |
(2017)辽0283执1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震、程玉玲于2017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高晖借款635000元。二、被告大连精森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4-20 |
发布时间 |
2018-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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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程玉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83554966851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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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村(临港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