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奥德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2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82民初1418号 |
案号 |
(2018)冀0582执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台奥德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沙河襄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计付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河北日昱商贸有限公司、张新增、丁玉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原告沙河襄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沙河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为:沙土国用(2015)第0300068号)享有抵押权,依法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7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邢台奥德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日昱商贸有限公司、沙河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新增、丁玉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15 |
发布时间 |
2018-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冀0582执65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15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84926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563202132K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沙河市纬三路与东环北延交叉口西北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