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3********1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民终10959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100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08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08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张承海、杜克儒、黄威、罗代兴连带赔偿李华明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4486.47元;三、驳回李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32.9元,由李华明负担288元、张承海、杜克儒、黄威、罗代兴连带负担34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李华明负担200元、张承海、杜克儒、黄威、罗代兴连带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1-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