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0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民终3668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17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原告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13160051.26元及违约金13216059.26元共计26376110.52元并计付利息(自2019年3月12日起,以26376110.52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681元,由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1-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韶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190330456A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11号白云大厦13楼1311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