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辉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浏民初字第02400号 |
案号 |
(2016)湘0181执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冯辉玲、何洪波、浏阳市美的烟花出口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陈贤旭借款429094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1-26 |
发布时间 |
2017-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