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易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91民初1049号 |
案号 |
(2017)苏0214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远闻所和易佰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签订的《网络优化排名服务合同》。二、易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远闻所合同预付款4200元。三、程传立就易佰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6.6元,合计616.6元(此款已由远闻所预交),由易佰公司、程传立共同负担(远闻所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616.6元由易佰公司、程传立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易佰公司、程传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远闻所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03 |
发布时间 |
2017-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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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程传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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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新区净慧东道78号130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