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1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鄂0192执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奥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00元;二、被告武汉奥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540,000元;三、被告武汉奥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4年4月11日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武汉奥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25,000元;五、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项中被告武汉奥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武汉奥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935元,由原告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294元,被告武汉奥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64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3-09 |
发布时间 |
2016-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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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林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3755147510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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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