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银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111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南昌银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合同款14303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本金14303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曲洪禹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江西艺术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94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73元。由原告江西艺术中心承担2389元,被告南昌银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1708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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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曲洪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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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59号南昌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A座主楼南5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