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学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923********0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29民初6号 |
案号 |
(2020)甘29执恢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夏州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截止2016年12月12日王学斌借款本金为4900000元,利息为1507804元,合计6407804元。被告王学斌于2017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6407804元。二、王学斌从2016年12月13日开始以4900000元为基数,按14.4%的年利率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三、朱红霞、杨小明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王学斌、朱红霞、杨小明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应付款项,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即可向临夏州法院申请对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强制执行。五、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