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伟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02********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民再36号 |
案号 |
(2020)苏0206执1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8一、维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再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再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三、驳回唐建秋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17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770元,由唐建秋负担9720元,毛伟琪、毛信雁、发展公司负担57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770元,由唐建秋负担8992元,毛伟琪、毛信雁、发展公司负担5277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