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跃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3********63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783民初1990号 |
案号 |
(2016)鲁0783执1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寿光市光正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095%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逾期后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寿光市恒祥电器有限公司、寿光市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乐友、杨跃敏、徐长亮、李逢娥、胡雷、林瑞娥、王振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0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30 |
发布时间 |
2016-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