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4民初5968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39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434,161.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93元,鉴定费20,950元 ,原告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17元,被告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226元。判决如下:被告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434,161.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93元,鉴定费20,950元 ,原告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17元,被告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2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1-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向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46732359478 |
登记机关 |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号嘉悦中心24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