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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7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1民初6559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55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甲、丙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结欠甲方材料款项人民币陆万陆仟伍佰元。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丙方的全部债务,即由乙方向甲方清偿该笔债务。3.甲方同意第一条中丙方的债务转至乙方名下并有乙方负责清偿。甲方同意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无需再就该笔债权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准所请。被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陈瑞康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债权债务确认与转让协议一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65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将水石灰供应给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多处工地,当时被告挂靠在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承建这些工地,水石灰的实际使用人是被告。送货单上写的是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后来和被告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与转让协议时根据送货单和被告确认了结欠的货款,送货单都给了被告。协议是被告起草的,签订协议时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不在场,所以没有盖章。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本院3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至2012年间,原告陈瑞康向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供应水石灰。2019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与转让协议一份,载明:甲方:陈瑞康,乙方: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丙方: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鉴于:甲方与丙方订立了常熟二院传染病分院、常熟国际学校、中江娱乐等其他零星工程的送货单,丙方与乙方存在业务往来,三方愿意进行原债务人免责的债务转让。现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甲、丙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结欠甲方材料款项人民币陆万陆仟伍佰元。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丙方的全部债务,即由乙方向甲方清偿该笔债务。3.甲方同意第一条中丙方的债务转至乙方名下并有乙方负责清偿。甲方同意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无需再就该笔债权债务承担任何责任。4.本协议经三方盖章或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该协议由原告陈瑞康签名,被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后因被告未能支付货款,致原告诉讼来院。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成。庭审后,本院向被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一球调查,徐一球证实案涉债权债务确认与转让协议系其起草,协议上写的常熟二院等工程是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分包给其公司的,原告的水石灰实际是供应给其公司的,但送货单上写的是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所以才有债权债务转让,但实际和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是没有关系的,只是项目上有他们的名4称。当时其和原告对账时,原告一定要债务转让协议,但要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的话要去南通,所以就没有叫他们盖。其公司认可该笔货款的,公司账上也有这笔款欠着。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与转让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陈瑞康要求被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5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于法不悖,应予支持。被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瑞康货款66500元及利息(以6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履行结束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9045526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5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元,由被告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7301035964)。原告陈瑞康预交的诉讼费731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1-0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林树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687154064W
登记机关
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吴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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