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宅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昆花民初字第00732号 |
案号 |
(2016)苏0583执5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盛晓金应偿还原告钱军借款本金300000元、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自2014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超过年利率24%的,则以年利率24%为准计算利息)以及律师费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江苏宅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6505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90元,三项合计9465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费用由原告先行交纳,两被告在其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09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盛晓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171号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大厦2201-221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