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文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001********5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奎垦民一初字第59号 |
案号 |
(2019)兵0701执恢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文明、李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银华借款130 000元、并支付利息10 000元、赔偿原告李银华邮寄送达费161元,合计140 1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