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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1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3民初662号
案号
(2020)苏0923执19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蔡兴龙偿还代偿款1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蔡兴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兴龙负担931元,被告吴翔负担12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3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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