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11刑初87号 |
案号 |
(2019)苏0611执16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盛忠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9日折抵刑期20日,即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朱卓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9日折抵刑期20日,另扣除先前羁押日78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范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日6日,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5日折抵刑期28日,即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陆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吴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郭裕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张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姜丽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黄新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追缴被告人盛忠新、朱卓琴非法所得人民币290700元,追缴被告人范啸、陆霞非法所得人民币24600元。三、追缴被告人盛忠新、朱卓琴、范啸、陆霞赌资合计人民币24635600元。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台式主机、笔记本电脑、ipad、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暂扣押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