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99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3951号 |
案号 |
(2020)豫1103执恢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晁全升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其中150万元利息时间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其中130万元利息时间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标准均按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00元,由被告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毅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783401512U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路272号 |






